离婚后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下面根据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一下彩礼钱是否应当返还。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身份证号37**,联系方式**。
被告:范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身份证号:37**,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一宗价值33189元或同等价值钱款。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认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决定结婚。为了给原被告双方营造一个舒适温暖的家,原告于婚前,即2014年4月16日购买大小家电一宗,共计33189元,该宗家店直接由销售单位于当天送至原被告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婚房内。2014年4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日协议离婚,并到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后,原告曾多次通过被告索要存放于被告处的上述家电,均被拒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后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钱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答辩如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本诉原告):孙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身份证号37**,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范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身份证号:37**,联系方式**。
答辩人因范*反诉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要求返还彩礼钱68000元的主张不予认可。
首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否给予答辩人彩礼钱,也没有证据证明彩礼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其次,彩礼钱的给付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自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且共同实际生活在一起,女方履行了义务,赠与合同生效。在此情形下,即使存在所谓的彩礼钱,男方也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第三,即使有彩礼钱,由于双方在婚后均无工作,彩礼钱也已经大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归于消灭。
关于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到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且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彩礼钱的支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1、低保户证明;2、生活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3、给付人给付彩礼,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的证明;4、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辍学的证明;5、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因此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返还彩礼钱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追索彩礼于法无据。
二、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不认可。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25日到城阳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2、婚后无子女,3、婚后无共同财产,4、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且无其他不同意见。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一致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且对协议书内容无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婚后无任何共同财产,包括对外债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驳回对答辩人的全部反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
2015年*月*日
民事调解书
2015年11月30日,城阳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孙某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于2015年12月5日前将上诉物品给付原告。二、原告放弃所有诉讼请求吗,不再向被告追究。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根据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后,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原则上彩礼钱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