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苑紫毅律师
苑紫毅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张飞放火案

刑事辩护2016-04-18|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飞不同意其女友被害人貂蝉与其分手而产生报复之念,遂于201541211时许,窜至某市区被害人貂蝉居住处门前,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害人貂蝉家防盗门上的干艾蒿叶及门旁的杂物点燃,引起火灾,致使楼道内存放的电视机、微波炉、跑步机等被全部烧毁,经某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为4050元。经侦查,被告人张飞于20155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飞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经过】:

被告人张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签署和解书,且被告人张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飞为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辩护人的积极努力下,被告人张飞在赔偿被害人貂蝉损失后,获得了被害人貂蝉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飞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5日起至201854日)。

【律师说法】:

一、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放火罪的量刑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三、本案放火罪中的主要量刑情节

1.积极赔偿被害人

2.取得被害人谅解

3.系初犯且无前科劣迹

四、本案中的难点在于被告人张飞先后两次到被害人貂蝉处点火引起周围的安全恐慌。法院在审理中着重强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张飞的两次点火行为,符合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积极努力联系被害人貂蝉及其家属,通过沟通,被害人貂蝉及其家属同意与被告人张飞的家属商谈谅解的事宜。最终,经过多方的努力,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貂蝉达成谅解协议。而达成的该协议为被告人张飞的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法院未予采纳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但法院参考了律师提出的其他法律意见,最终对被告人张飞做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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