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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强律师
谢文强律师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9-07-24|人阅读

(2015)川刑终字第XXXX号

对于“走私”这种行为,根据其对象不同,可能会构成不同的罪。例如:“红珊瑚”是一种国家禁止出口的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走私“红珊瑚”就是按照特别罪名来定的,这区别于走私普通的物品,但是对于“走私”这种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可能就有不同的处罚结果,关键在于怎么为自己或者他人辩护。

【关键词】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刑事辩护、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将国内淘宝网上销售的红珊瑚雕刻的观音一件和红珊瑚雕刻的仕女一件,分别发布到各自在xx网站开设的网店上进行销售,由懂日文的被告人余某负责王某某、廖某某的网店维护和与日本客户进行交易商谈。2013年初,余某与客户分别以300万日元和55万日元的价格达成交易约定后,王某某、廖某某即从淘宝网上分别以人民币13万元和1.8万元将该两件红珊瑚制品购得,再交给余某,由余某负责邮寄给日本客户。三人事前约定,所获利润由余某分别与王某某、廖某某均等分配。同年3月4日成都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关员对进出境邮件监管时,发现上述被告人寄往日本的编号EE625281541CN、EE625281538CN的邮件内装有红珊瑚制品各一件。经鉴定,廖某某、王某某所购红珊瑚制品分别净重67克、376克,共计净重443克,总价值人民币17.72万元。3月26日,余某、王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XX路6号1栋4单元6号的工作场所被挡获。成都海关缉私局将上述红珊瑚制品及被告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予以扣押。

【辩护意见】

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廖某某家属委托,指派谢文强律师担任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等相关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人廖某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廖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1、本案中走私红珊瑚制品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只是完成了第一个环节,收集货物资料、图片环节。

2、被告人余某经营日本网店多年,作为其表弟的被告人廖某某是由其拉入伙帮忙做事。

三、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廖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廖某某代购商品主要是瓷器、铜器等工艺品,对于本案中走私的红珊瑚制品,他不知红珊瑚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2、被告人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案情、积极配合调查。

3、被告人廖某某的妻子正在孕期且身体有病,需要照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王某某、廖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红珊瑚制品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系情节较轻,应依法惩处。其中余某、王某某共同走私的红珊瑚制品价值人民币15.4万元,余某、廖某某共同走私的红珊瑚制品价值人民币2.68万元。被告人余某、王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情节和所起作用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二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王某某、廖某某宣告缓刑。一审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红珊瑚制品、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

我所的被代理人廖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上诉。同案另一被告人余某不服,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廖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红珊瑚制品、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余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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