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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笙律师
肖玉笙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合同到期未续签,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2015-10-15|人阅读

合同到期未续签,要求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刘**2011年进入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1173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20147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物业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刘**续签劳动合同,刘**继续在物业公司上班,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工作了四年,前三年物业公司为依法为刘**缴纳社会保险,现物业公司欲变相辞退刘**而不肯支付任何赔偿。

【律师分析】鉴于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刘**20158月找到肖玉笙律师,肖律师在详细了后解了案情,为刘**做出了如下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该自20149月至20158月向刘**支付双倍工资;2刘**已经在公司工作四年,公司未依法为刘**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刘**在听取了肖律师的分析以后,决定委肖律师处理。双方签了委托合同,肖律师根据案情,搜集了相关证据。

【律师措施】肖玉笙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尽快去搜集了公司信息,工商银行打印了工资清单,并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方面显示在20158月日收到了邮件。201587日,肖律师到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超期不予受理的决定,2015827日,肖律师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2015928日上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物业公司委托其公司员工出庭,肖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表、社保证明等证据,被告提供了公司其他全部员工签字的证明,证明原告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肖律师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其当方面提供证据真实性有问题。

【处理结果】由于双方都不愿意调解,20151013日,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中采纳了肖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9805.2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6079.3元。

【办案体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刘**与该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给刘**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该物业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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