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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笙律师
肖玉笙律师
重庆-重庆
合伙人律师

律师帮助追回160万元借款

债权债务2016-03-06|人阅读

律师帮助追回160万元借款

【案情介绍】20113月至20137期间,蔡某及蔡小某分别向帅某公司出借计98万元,其中蔡某出借38万元,蔡小某出借60万元,2014129日,帅某向蔡某出具借条载明本息共计60万元、向蔡小某出具借条载明共计100万元,在借款人位置均有帅某签名及某建设集团分公司公章,现借款已到期,帅某无力偿还,而蔡某及蔡小某均对某建设集团分公司完全不了解,总公司为一个国企。

【律师分析】20159月蔡某及蔡小某经人介绍找到肖玉笙律师,向肖律师说明了案件情况,其意愿是想由集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肖律师看了蔡某及蔡小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有如下三个关键问题:1、建设集团分公司的负责人为马某,帅某可能是建设集团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蔡某及蔡小某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2、蔡某及蔡小某的借款均是通过转账直接支付到帅某个人账户,并没有进入集团分公司的账户;3、总公司可能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并且加盖的分公司公章真伪无法确定。经过综合分析,肖律师觉得本案难度较大,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无法证明帅某是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无疑败诉的风险较大;如果能够证明帅某是职务行为,那么以总公司国企的性质都不需要申请诉讼保全即能实现追偿的目的。蔡某及蔡小某处于对肖律师的信任,当天即签订了委托手续,委托肖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措施】肖玉笙律师在分析案情及证据后,首先到沙坪坝区工商所调取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查到一份(1)总公司直接给帅某下达的任命书,任命帅某为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后又经过多方取证,(2)查到马某与帅某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了帅某负责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3)同时查到了一份帅某代表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查到以上证据后,肖律师立刻与蔡某及蔡小某沟通,并立刻启动诉讼程序,将帅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均列为被告,于20151019日起诉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2016215日上午,本案经过公告送达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帅某未到庭,建设集团分公司、总公司均委托了律师出庭。法庭审理时,建设集团分公司、总公司律师均坚持改借款为帅某的个人借款,应该与公司无关,肖律师就帅某是否是职务行为与对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当事人作为一般的百姓,只知道认公章,不能像要求法律人士那样要求他们去完善一切程序,那样无疑是强人所难。

【处理结果】现一审判决还没有正式出来,但是肖律师已经与本案的合议庭法官多次沟通案情,他们基本同意肖律师的观点,只是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酌情予以减少。

【办案体会】借款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由于信任,往往都是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特别是向公司借款,不能仅仅只要求对方盖章。肖律师建议: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对方在借款人的位置该公司公章;2、需要签订人出具完善的委托手续,证明其有权限签订借款合同;3、借款时要留下相应凭证,最好是直接转到公司的公账;4、如果条件成熟,最好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或者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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