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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根松律师
虞根松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酒后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偿

交通事故2020-09-25|人阅读

【案情介绍】

车主蔡某买了一辆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8日止,合同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8年12月12日15时许,蔡某雇佣司机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投保的货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转弯时在公路左侧行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蔡某是雇主,被法院判决赔偿死伤者、客车公司损失共计2,163,903元。赔付后,蔡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赔付保险金293,2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涉案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向蔡某提示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使保险公司未将饮酒驾车的定义、法律后果等向蔡某作出明确解释,蔡某也应该知道饮酒驾车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不会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据此判决,驳回蔡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93,22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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