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家属委托贾奎律师作为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潘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贾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在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后,会见了被告人潘某某,详细告知了潘某某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及义务,充分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 通过查阅卷宗和会见,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数额不大,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应当宣告缓刑,且量刑应当在一年以下,但辩护人贾奎律师注意到被告人潘某某已经被羁押一年半个月,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遂在一审期间,辩护人贾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当予以释放,并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开庭后,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贾奎律师的意见,为被告人潘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释放了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及家人对辩护人贾奎律师表示非常感谢。 目前该案件一审尚未宣判,还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