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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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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与林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

银行2015-10-28|人阅读

起诉状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林xx

被告二:张xx

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70.78元及利息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9092.72元、复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209063.54元(暂计至2015924日,支付时应计至实际结清日),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法计算;

2、;判决由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并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整的可循环授信额度贷款,期限36个月。同日,双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签订了《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开通“周转易”功能,周转易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2%,限额为20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按时、足额发放了授信额度贷款人民200000元整。贷款发放后,截至2015624日,该笔贷款已到期,两被告未按约定按月付息,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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