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耀光律师
刘耀光律师
湖南-娄底
主办律师

谭xx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刘xx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5-12-30|人阅读

xx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刘xx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当事人刘xx的委托,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奶奶罗xx与谭xx签订的调解协议系无效协议,原告奶奶出具的谅解书也不应当予以认定。

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刘xx系其当然的法定代理人,虽然刘xx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多年,但刘xx没有通过任何法定形式把监护权转移给其爷爷奶奶,其爷爷奶奶只是代为抚养,刘xx奶奶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刘xx的同意,擅自与谭xx达成赔偿协议,属于无权处分,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奶奶与谭xx达成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原告在娄底城区生活、学习多年,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谭友军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多元,而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只有131800元,对原告来说,明显不公平。

原告刘xx在事故发生时只有15岁,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在这么小的年纪脾脏被切除,对其未来的一生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这其实是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刘耀光

2015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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