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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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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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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无证据证明雇佣关系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其他2019-01-11|人阅读

雇员受伤无证据证明雇佣关系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张继平

【案情介绍】

原告贺某称,2017910日,在郴州市南岭大道乐雅山居工地做墙面保温抗裂工作,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身体受伤;该工地系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又分包给唐某,唐某又将保温抗裂工作分包给被告刘某。贺某受伤后被送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8130日,原告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原告贺某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6094元。

【案情分析】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唐某找到张继平律师作为一审代理律师,介入此案后仔细阅读起诉状及审核相关的证据后,经过分析,原告除了自述外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其与诸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直接证据。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原告的自述是在某工地,并没有准确说出其受伤地点。原告真实受伤地点存有疑问。

【审判结果】

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继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法庭辩论阶段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信了张继平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贺某对其诉讼主张被告雇佣其做工,在工地受伤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是原告贺某除了本人陈述外,并没有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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