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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平律师
张继平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房屋未过户执行异议成功改判案例

其它2017-06-15|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尹某、何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解封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

2014年12月21日,原告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邓某、尹某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约定将该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后李某通过中介公司将房款支付给邓某、尹某,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5年4月20日,被告何某向法院起诉被告邓某、尹某偿还本息53万元,被告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以该房屋依然登记在邓某名下,原告李某虽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对诉争的房屋并未实际占有驳回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委托张继平律师办理此案,接案后认真阅读案卷,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去房产局查阅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

【案情分析】

1、 原告已经将房屋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2、 2015年2月12日,邓某已经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原告,原告交了水电费。

3、 2015年4月27日一审法院查封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

4、 一审法院查封前该小区的房屋还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5、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李某对诉争房屋是否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因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原告实际占有房屋,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诉人控制该房屋的视频证据。到房产局调取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时间,并将该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合同真实有效,且李某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由于该房屋在2015年4月27日法院查封时,郴州市某某小区未办理该项目第3栋的总登记,因此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责任不在李某,故不能认定李某对诉争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过错。

【案件审判结果】

李某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其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涉案房屋,且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故李某请求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邓某名下,李某并未实际占有,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解除对郴州市某某小区第3栋15层1501号房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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