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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郎律师
刘金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参与团伙持刀抢劫案,成功辩护争取较低刑罚

刑事辩护2016-06-06|人阅读

参与团伙持刀抢劫案,成功辩护争取较低刑罚

一个人可以不读书,但不能不懂法,如果你对法律完全没有认知和敬畏,就可能因一己之念,断送自己的人生!今天刘金郎律师通过分析自己刚刚办结的“团伙持刀抢劫案”,来给大家说说一念之差带来牢狱之灾的那点事儿!

案件还原

李世南原本在深圳一家工厂打工,因为觉得工资低、生活压力大,所以就辞职不干了。后来,李世南以前打工时认识的工友黄春打电话给他,问他愿不愿意去抢点钱花,基于自己窘迫的经济状况,李世南便答应了。

李世南应黄春的要求去东莞商量,黄春还叫来了自己的堂兄弟黄夏、黄秋两个人,四个人经过商量决定去深圳宝安作案,买了匕首、透明胶等作案工具。一天晚上,四人在宝安一个工业区后面发现了两个作案目标,按照之前分配的任务,李世南负责上前抱住其中一个被害人,然后其他三人一拥而上将两个被害人拉到路边草丛中。四人持刀威胁两名被害人拿出了身上的两部手机、几百块钱和银行卡、身份证,因为银行卡里面没有钱,所以四人很快就将两个被害人释放了,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

四人作案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李世南的家属在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后找到刘金郎律师,委托刘律师作为李世南的辩护人处理案件审理阶段的所有事宜。

经过律师会见、阅卷和分析案情,得出上述案件属于持刀团伙作案,相对一般单人作案来说性质较为恶劣。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李世南将最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分析

刘金郎通过比照李世南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和家庭情况,认为李世南是作为一个从犯参与此次团伙持刀抢劫案件的。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李世南案件突破点的唯一的途径就是从主从犯划分上下手,经过仔细阅卷和比照四人的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刘律师确定了最终的辩护策略,并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五点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大概如下:

一、被告人李世南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以上细节中可以看出,李世南作为与其他三人非亲非故的外人,其加入的原因、时间、行动的分工都与其他三人不同,虽然四人共同参与了抢劫犯罪,但是其他三人明显具有出谋策划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地位较为突出,而李世南更多的只是听命于其他三人,其既不是抢劫犯意的最初制造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世南具有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世南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本案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两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四、被告人李世南主观恶性小,属于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五、本案情节轻微,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辩护人李律师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李世南的抢劫犯罪行为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对其宣告缓刑。

在辩护律师刘金郎的努力下,成功辩护争取较低刑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世南构成抢劫罪,最终判决李世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其他三人均被判处三年两个月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主从犯划分的意见,但是从李世南最终在四人中获得最轻量刑结果来说,这也是在现有事实和法律规定内的最低处罚。

律师说法

趁此次案件结束,刘律师在这给大家提个醒,有些犯罪,比如像绑架罪,情节再轻微,量刑起点也在五年以上,强奸罪,还有本文中的抢劫罪,最低也是三年,除非有明确主从犯这种情况,否则很难获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且也不存在缓刑的可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有些犯罪的人本身主观恶性并不强烈,但是交友不慎或者一时冲动,很有可能就坠入犯罪的深渊。

所以律师呼吁,在我们的生活中,交友需慎重,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很可能悔恨终生,如果一旦涉嫌了刑事犯罪,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委托正规、专业、有责任心的律师处理,争取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注:因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和避免其他犯罪的需要,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和辩护说理均做概括处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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