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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赌博成瘾,最终导致婚姻灭亡

其他2016-10-09|人阅读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甲,2006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王某乙。自2010年7月以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屡教不改,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小孩也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1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查询情况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依法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证据二:婚生女王某甲、婚生子王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
证据三: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证据四:义乌市夏凤服装厂证明一份,毛某、乐某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分居三年、感情不和。
被告王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17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甲,2006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王某乙。2014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被告现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王某甲、婚生子王某乙目前在被告家中,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女儿王某甲在仙桃千秋学校读高一,在学校寄宿,儿子王某乙在张沟二小读三年级。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常年分居,且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负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小孩均由其抚养,考虑小孩一直在被告家中抚养,婚生子王某乙正在上学,突然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婚生女王某甲已年满14周岁,女孩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由于原告张某抚养女儿王某甲的年数为3年6个月,被告王某抚养儿子王某乙的年数为9年5个月,张某应支付5年11个月抚养费,抚养费计算应为(8867元/12月*71月)/2=262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26231.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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