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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如义律师
刘如义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件

刑事辩护2015-10-15|人阅读

事情经过: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明知王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雇车将一百四十余桶(大约二十吨)化工废料从山东宁津张大庄村运往南皮。到南皮之后,由被告人王某、尹某前去与货车司机接头,并引领着装载化工废料的货车,直接将化工废料运到事先由被告人贾某找好的南皮镇西老庄村西一处水坑处,而后将化工废料全部倾倒在坑内及坑边,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后经北京新奥环标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以及南皮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该批化工废料属于危险废物。事后被告人王某、尹某、张某乙、贾某将被告人张某甲给予的五千元现金(处理费)私分掉。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尹某、贾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约二十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污染环境罪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已提供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尹某、贾某的供述、证人崔某乙、崔某丙、杨某、张某丙、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图、照片等证据进行指控,辩护人提出化工废料有140余桶约20余吨没有证据证明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730日起至2015929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819日起至201581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三、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731日起至201573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819日起至201561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五、被告人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730日起至2015529日止)

我方代理的是王某,开庭之前,无论公检法均认为该案主犯几人至少判决2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本案确实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所倾倒的污染物有20吨,而且经过多年盛放化工品的铁桶确实都已经腐烂,几年的风吹雨淋,化工品也必然流失了许多,法院虽然最后没有采信律师的说法,但是还是有所考虑,基于此,对各被告均处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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