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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工伤2019-12-1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2日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徐某某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17年6月2日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将徐某某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发包给其职工蔡某某家装承揽,2017年7月5日施某在汤某同事的介绍下,在上海浦东新区唐丰路881弄17号徐某某家中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作业时不慎从二层立模板的跳板上滑落跌倒地面受伤。造成脊柱骨折(胸12、腰1、腰5爆裂性骨折,胸11骨折,腰1-4左侧、腰1右侧横突骨折),多发性骨盆骨折(左耻骨上下支、坐骨结节),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直肠,神经源性膀胱。根据施某家属的追要,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支付15万元人民币治疗费用。对其损伤赔偿一直不配合处理。由于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给施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所有医疗费用均需自费承担,同时施某失去生活来源。生活极度艰难。

随后,施某委托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与其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承担生活费用,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拒绝。2018年2月27日施某委托律师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8年4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8)办字第1327号裁决书。

争议焦点

施某与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不应由其承担工伤责任。施某认为其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因为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发包给其职工蔡某某家装承揽,蔡某某没有装饰装修承揽资质,又发包给无资质的汤某,在此发包承揽行为属于违法发包,因此应由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23日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浦东人社认(2018)字第3679号施某的工伤决定书。

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06号行初260号工伤维持的行政判决书,驳回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2019年8月7日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施某为因工致残程度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劳鉴(浦)字1906-0632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2019年12月份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行终201号案件中,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施某进行了和解,上海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了工伤理赔款160万元人民币,双方矛盾为此划上句号。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工程,预想规避责任,未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所导致的工伤赔偿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规定

(认定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 [2014] 9号)

 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转包、发包业务应该给有资质的单位、自然人,雇请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工伤保险,否则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外出打工一定要注意安全、发生用工时的伤害,及时寻找律师,依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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