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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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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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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改变以及重大立功的认定

刑事辩护2015-11-02|人阅读

罪名的改变、自首的认定和重大立功的认定

政府和多家企业共同成立了A事业单位,王某某系该事业单位的常务副院长,但王某某的上任并未经过正式的任命程序。

王某某在工作中收取了合作方的好处费,纪委介入后交由检察院侦查。检察院侦查后认为王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并以受贿罪向法院移送起诉。我们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先认真审查了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然后从不同的方面来论证A事业单位的性质不符合《刑法》上的事业单位概念,同时王某某非经政府和国家出资企业任命,故王某某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

一审判决,法院以检察院罪名定性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对于王某某的自首未予认定。

王某某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我们发现王某某曾经举报的案件已经侦破,且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我们立即搜集新的案件侦破证据,同时对王某某的自首再次进行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并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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