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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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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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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诉李某离婚纠纷

离婚2016-12-20|人阅读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和原告动手;被告责任心不强,不顾家庭及孩子,染上赌瘾,原告多次劝说无效。2015年原告开始搬出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地方,双方分居至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辩称,其与原告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一,儿子李某二;女儿李某一由被告母亲看大,现和被告生活,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要求女儿李某一由被告抚养。其与原告有共同债务45万元,应共同承担。另外,村里按人头安置给被告的房屋,现在原告母亲名下,应交还被告。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1216日登记结婚,201111日生育女儿李某一,2014113日生育儿子李某二。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917日,原告离开与被告杀同生活的住所,双方分居至今。女儿李某一随被告生活,儿子李某二随原告生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说明被告有赌博习惯,双方因此经常吵架,被告在外有赌债45万元,由于被告无力清偿,被告父母自愿清偿,为了约束原、被告好好过日子,要求原、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该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经营,原告亦未享受45万元利益,其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被告承认录音中的话是其所说,但是是在其喝多时候说的话,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2013513日借条一张,说明其和原告借其母亲45万元,当时借钱用于买拉土车,后来赔了,车卖了,卖车的钱用于还账了。原告认为借条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从原、被告谈话中可以证实存在45万元借款的事实45万元的债务是被告在外赌博所形成的赌债,

被告父母自愿偿还,原告从未见到45万元,从未收到45万元,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应承担。庭审中,被告称拉土车是20105月购买,手续办下来共计40万元,借原告家10万元,借其父母10万元,借朋友20万元,20128月将拉土车出卖。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谈话录音、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一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处考虑,以不改变孩子生活现状为宜;女儿李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儿子李某二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关于原、被告向被告母亲出具45万元借条一节,庭审中,被告称其20105月购车,20128月将拉土车卖出。可以认定该45万元应不是用于购车。庭审中,原告否认其收到该45万元,对此,被告亦未提交其母亲交付原告45万元的证据,被告亦未说明该45万元的具体用途,现被告不能证明该45万元债务已形成,故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该债务,不予认可。关于被告称村上给其安置房屋一节,因可能涉及到其他权益人或侵占人,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童某与李某离婚。

二、女儿李某一由李某自行抚养;儿子李某二由童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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