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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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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案分析——网络域名也可认定为财产

刑事辩护2019-05-24|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  被告人张某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www.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2010年8月6日,张某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某冒用“龙某”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某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指导意义】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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