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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X与张XX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反诉一案民事调解书

调解2019-05-27|人阅读

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晋0922民初81号

原告张XX(反诉被告),男,汉族,XXX,XXXXXXX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郑XX,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XX(反诉原告),男,汉族,XXX日生,XXXXXXX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肇事车辆晋HZJ718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XXXX区新建北路***小区三号楼三层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664475746M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崔XX,系公司员工。

原告张XX与被告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323.1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6日6时,左XX驾驶晋HZJ718微型轿车,从XX县城到XXXXXX,行至殿东线北XXXX大兴桥口,遇张XX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XXXXX村到XX,双方在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的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第140922120180000103)认定,左XX负事故主要责任,张XX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晋HZJ718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张XX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住院三天后到山大二院门诊诊查,后左小腿局部有动感,随后在XX县第二人民医院穿刺抽液后建议院治疗,2018年8月9日再次入住XX市人民医院,住院18天,现已出院在家休养。经山西省XX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后的误工期为90 - 120日,护理期为30 - 90日,营养期为30 - 60日。综上,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创伤和经济损失,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财产保验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内承拒赔偿责,据此,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赔偿反诉人车损费4190元,垫行医疗费1997元,共6187元计,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拒,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6日6时许,反诉人驾驶晋HZJ718微型轿车,从XX县城到XXXXXX,行至殿东线XXXX村大兴桥口,被反诉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XXXXX村到XX镇,双方在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被反诉人受的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反诉人负事改的主要责任,被反诉人负次要责任,为此,反诉人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现在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要求赔偿其损失,那么反诉人的损失也应该由被反诉人赔偿,特此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33000元(包括本诉,反诉),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到原告张XX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上,账号为:6217 0003 2000 5842 998。

,被告(反诉)左XX依照事故责任比例—次性赔付原告(反诉被告)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包括本诉,反诉),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履行。

上述协议,不准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已减半收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担。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张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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