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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琴琴律师
叶琴琴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公司关闭造成劳动者待业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其他2015-12-10|人阅读
原告张某某系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张**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该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金力煤矿实施直接性关闭。停产期间张某某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张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停产期间工资4247.4元。律师意见: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2012年7月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期间张某某虽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也未重新就业。2013年8月19日,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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