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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律师
刘莉律师
河南-郑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经典仓储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20-05-29|人阅读

案件背景;

陈某是一位买卖新鲜蔬菜的生意人,2017年4月份陈某有一批蒜苔需要保鲜处理,就找到先前与其有合作的xx保鲜库储藏蒜苔,2017年10月发现蒜苔腐烂、变质,陈某开始与仓储方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20174月份,原告与刘某韩某口头协商,原告将其收购的蒜苔储存在二被告共同所有和经营的AXX保鲜库。

原告从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3日,分批次在冷库储存蒜苔,共计1012.772吨,分别储存在3#、4#、5#、6#、7#、8#、9#共计7个库房中。

2017年10月10日开始出库销售时,发现蒜苔腐烂、变质,向刘某韩某二被告要求解决,二被告推脱说“先处理蒜苔,随后好商量”。

截止目前,已低价处理541.649吨,销售金额为890018元,平均每斤0.82元低价处理。

截止2018年2月份,冷库里剩余471.123吨无法销售。

2018年5月10日,经鉴定机构清点库存仅剩275.58吨,少了195.54吨。

原告曾4次当场抓住被告或者被告指使他人偷拉蒜苔,并报警。

但被告当场承认处理了30.942吨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损失惨重遂原告起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这个合同性质到底是仓储合还是普通保管合同?对此,原告律师的观点本案是典型的仓储合同,被告方律师则认为是保管合同,对此原告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1、被告AXX冷库的工商登记明确,XX冷库的经营范围是农产品仓储服务,没有其他出租、保管服务。另外,冷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是受政府安监局和质量监督局检查和监控,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允许出租。根据《冷库管理规范(试行)》2.2条之规定,冷库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持证上岗操作。也就是说,被告XX冷库的经营必须严格依法、按照管理规定经营,不得随意改变,更不得出租冷库。

原告提交的证据八--XX冷库管理制度及被告的证人韩某“冷库就我一个保管员”“我24小时都在”“我到每个库房去除霜”的证言,可以充分证明冷库的管理控制人是XX冷库而非原告。

被告抗辩将XX冷库出租给原告陈某使用,由陈某来管理控制冷库的温度说法,显然不是事实,也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仓储合同,就是有“仓”和“储”两种行为构成,作为冷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提供符合实现合同目的的储藏仓库并保证原告交付的仓储物品安全和质量完好。本案,被告未尽到合同的法定义务,造成原告储存物,1012.772吨蒜苔全部腐烂变质,损失巨大。

本案争议焦点是,负责仓储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无过错?过错参与度有多少?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冷库管理不规范,温湿度波动大是蒜苔失水、变质的直接原因最终导致原告储存的1012.772吨蒜苔全部腐烂、变质。

据此论证的依据是根据河南XX会计师事务所豫XX专审字(2018)第2235号专项审计报告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对原告所储存物品—蒜台腐烂变质的原因做出鉴定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三是被告短信通知原告解除储存合同,原告没有按照要求运出蒜苔被告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在蒜苔已经发生腐烂、变质,丧失商业价值的情形下,通知原告方解除仓储合同,并没有减轻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仍要为未尽到保管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根据履约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关于保管温度是根据原告的意思设定,以及鉴定未考虑超期储存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已经查明的入库、出库、返库数量以及售出价款应予认定,根据当地蔬菜批发市场批发价格和被告过错程度得出的损失数额1547579元,应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人为扩大损失,主要是指起诉后特别是鉴定机构实地查看后拒绝处理,也不同意被告处理,分析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此时蒜苔已经失去商业价值,认定原告人为扩大损失理由不足。

关于被告提出起诉前已短信通知原告尽快出库被拒绝,以及起诉后短信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通知送达原告,不予认定。

被告AXX保鲜库属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当事人;刘某韩某为实际经营者,应当与XX保鲜库承担共同责任。

至于7个库房中2个属于韩某个人,其他5个属于2人合伙共有,属于被告的内部事务,由被告内部分配责任,不影响对原告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XX保鲜库、刘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某损失一百五十四万七千五百七十九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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