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2日,景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思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2 +300M处公开查缉。同日6时25分许,被告人杨爱辉驾驶一辆牌照号为云AP4270号的银色蓝鸟轿车驶入检查点,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一个灰色双肩包,包内有一个桔黄色手提袋和一个土咖啡色布袋。民警当场从桔黄色手提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从布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包,共计净重5940克。民警将被告人杨爱辉抓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 2014)普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爱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940克,被告人杨爱辉的人民币2500元,手机3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爱辉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理由错误,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杨爱辉对毒品的主观明知,请求二审宣判无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 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毒品的主观明知作无罪辩解,如何利用客观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被告人所作辩解,运用法律逻辑和生活经验对被告入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进行推定,对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从而定罪量刑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