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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刑罚种类2019-01-02|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7年,当事人张某某的儿子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身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进行鉴定、评残等问题而中止审理。10月28日上午9时,张某某组织家属等12人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要求见承办法官。

会见中,承办法官明确答复中止事由后,张某某仍大声谩骂,并指使他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南侧跪下,将其事先准备的死者灵位牌、祭祀用的冥币、金元宝摆放到地面上燃烧。同时发放传单并用手机照相,并对两名法警进行谩骂,伴有推搡动作,造成奈曼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秩序严重混乱。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构成寻衅滋事罪,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超越法律无理取闹,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因对法院处理交通肇事案心存不满,不听劝解,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纠集、组织多人携带传单、死者灵牌位、祭祀用冥币、金元宝等物品,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采取辱骂工作人员、散发捏造虚假事实传单等手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奈曼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秩序和法院周边公共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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