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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陈某乙、彭某民事诉讼保全案

其它2016-09-01|人阅读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旭、范晓雪,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乙。

被告: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彭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918日收到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XX号(汉阳区汉南路XX号)(建筑面积54.4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保全。原告陈某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XX(汉阳区汉南路XX号)(建筑面积54.4平方米)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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