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查琪琦律师
查琪琦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离婚2018-02-11|人阅读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原告:胡某,XX大学计算机学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XX体育学院教师。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第1 页

审判员肖晓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员倪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查琪琦律师
您可以咨询查琪琦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