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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损害赔偿2018-02-10|人阅读

郑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韩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浙06民终713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5-26

合 议 庭 : 吕某某李某某郑某某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郑某某 韩某某 某某市大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刘伊戈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某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大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投资人钟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依法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某某

审判员吕某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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