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定高律师
王定高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重大案全事故罪,成功缓刑

刑事辩护2019-01-01|人阅读

【简介】该案当后果严重,有一人死亡;而且是酒后驾驶吊车,具有较为严重的从重情节”,而且该重大安全事故是报省里的大要案,案件经历过副省长批阅和指示,可见是一个比较难办的案件。然而,通过抽丝剥茧式地分析,案件经过仔细地阅卷与思索,找到了几个比较好的辩护角度,最后成功获得缓刑结果(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使用化名)

护 词

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秦昭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接受秦昭明父亲与秦昭明二人委托,指派王定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案件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盼审判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给秦昭明作“罪轻辩护”。

一,理论层面,本罪比交通肇事应轻一点。

1.广义上讲,我们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劳动者的辛勤劳作。开吊车也是一份劳动,高危劳作必然对应着高危风险,适当地用刑法来防止重大事故,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因此,过于严苛的执法标准,会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也显得法治社会过于刻薄。

2.大车祸常常与“超速”、“疲劳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逆向”等违章行为联系在一起,所以刑法对被告人的责难,常常在于,他为什么不能“遵纪守法”。具体到我们这个案件,大家都清楚,一边的司索工没有把绳子绑牢,吊车升降员在没有看清的情况下起吊发生了事故。假定吊车升降员每十分钟吊一次,八个小时就要起吊48次,一年吊300天,就要吊14400次,二十余年就是三十万次。三十万次,只要出其中任何一次没有看清楚,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其实我们看到,干吊车升降员是很难的。如果刑法一定要惩罚他们,那么这份处罚,是不是可以尽可能地来得不要那么地猛烈;毕竟,对于吊车升降员这个群体,他们有他们的苦处,有他们的不容易。

3.其实交通事故我们常常看到,刑法苛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要比行人和自行车要高出很多。法律界有种学说,叫做“分配利益责任原则”。简单地说,机动车参与人从机动车上分享到了利益,所以他基于这种方便而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反观行人和自行车驾驶人,正是因为机动车一方的加入,使得他们的生命和健康风险遭遇了更大风险,所以他们理应在责任平衡中被照顾。

具体到本案,秦昭明以及吊车司机这个群体,他们拿得是力气钱,享受利润的是企业家,而社会上接受直接或间接产品的人,则是从他们的劳动中获益的人。

二,死者自身过错。

据辩护人了解,本案的吊装,其实绑索和解索都是有安全区的。受害人本来应当在安全区进行捆绑和解索,只要他在安全区,即便东西掉下来,也不会砸到人,更不可能有人死亡。进一步讲,其实整个吊装是三个人操作,任何一个人发现没有绑好或者解好,都有能力通过喊话或者停止操作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意思就是,其实大家都有化解风险的能力,不应当过分地苛责秦昭明一人。

三,厂方安排的问题。

本案死者涉及到一个转班的事情,他们常规上班是8个小时,但是转班之后就存在连续上班16个小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连续工作是高危工作的大忌。所以,本案太大压力推给秦昭明是不合适的;事情的发生来自于多方面的原因之综合。

四,自首+自愿认罪+坦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条第4款的规定,自首情节,可酌减少40%;依其第6款的规定,坦白可以再减20%;依其第7款的规定,可以酌减10%。

五,被告人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

被告人在宣判地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便于社区矫正部门的管理。而且本案宣判地的司法建设工作做得非常出色。

综上,请求贵院对秦昭明施以缓刑。

辩护人: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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