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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娜律师
张君娜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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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2016-04-14|人阅读

用人单位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齐女士于201054日起在沈阳市A公司工作,担任综合部门综合专员,月工资2500元,每周休息一天,从齐女士入职之日起,A公司从未与齐女士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齐女士交纳社会保险(齐女士委托别的单位代缴),20153月,A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与齐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齐女士2月份的工资A公司也拒绝支付,理由为二月份过年放假,一共没上几天班。齐女士认为公司不管怎样也不应不支付工资,便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置之不理,并扬言愿意去哪告去哪告。面对公司的强硬与蛮横,无奈之下,齐女士向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龚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

龚律师在了解整个案情后,告知齐女士,其可以主张的权利不仅仅包括二月份的工资,还包括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齐女士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中公司应承担的部分,A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同时,齐女士必须提供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及每月工资收入证明。在听完律师讲解后,齐女士恍然大悟,原来A公司存在这么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齐女士原念在在公司工作多年,只想要回自己的二月份工资,但是公司却态度蛮横,隧齐女士决定将公司所为的违法行为都诉讼至司法机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此案经过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面对法律,A公司终于服软,而主动请求齐女士谅解,提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00元的和解方案,齐女士原本也不想与公司关系闹僵,便与公司达成一致,在A公司支付50000元后与A公司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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