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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一件贩卖毒品案的成功案例

刑罚种类2016-01-15|人阅读
2013年初,本刑辩团队律师受冉某委托,担任一起贩毒案件。经向冉某详细了解,得知主要是对公诉机关认定她贩毒的数量不服,对于贩毒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联系接手案件的人民法院,要求阅卷。通过阅卷得知,侦查机关将其扣押的“益达”塑料瓶内三十二小包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和一大包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及瓶底的若干散粉混合一起进行毒品定性鉴定并予以一起称重。这个鉴定显然不合程序,律师决定从本案争议焦点入手,计算贩毒的数量。从阅卷中还得知,侦查机关从陈xx身上搜出的一小包毒品的包装、颜色、大小经比对是于上述32小包一样,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应按照32×0.061.92克来计算。即使按照被告人冉某向本律师的陈述,总共有35小包,那也只为35×0.062.1克。
经过三次的庭审,人民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黄某住处缴获的毒品净重33.48克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最终认定,冉某、黄某贩毒的数量为从陈xx身上搜出的一小包及从其住处缴获的32小包,总共33小包,共净重1.98克。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若不是当地人民法院的认真负责态度及本所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一旦认定为缴获的毒品净重33.48克的话,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33.48克与1.98克量刑结果经过上述法条的对比就非常清楚了,是七年以上与三年以下的差别!
感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并不是让有罪的人无罪,更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帮“坏人”讲话,律师维护的恰恰是法律的威严,在强大的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另一方,律师的辩护能使司法相对平衡。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保证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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