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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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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陈x抢劫罪辩护词

犯罪类型2016-01-15|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乾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仅对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主观恶性方面

本案案发时陈x年纪刚满18岁,文化程度低,其心智还极不成熟。本次抢劫行为事先无预谋,实属临时起意而又冲动为之,其主观恶性不太,此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

二、认罪态度方面

陈x归案后,在办案工作人员耐心地批评教育之下,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现已全部认罪,属于坦白,此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

三、立功方面

本案共同犯罪嫌疑人系在陈x帮助下抓获的,陈x有立功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

四、数额认定方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构成抢劫罪主观方面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在本案中,通过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和兰州铁路公安局的认定,陈x并没有抢劫奥迪车的主观故意,因此,奥迪车的价值不应计算在陈x的犯罪数额之中

20056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中第六条第二款“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逃跑工具使用,被劫取的机动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的规定,应仅针对为了抢劫其他财物,事前另外劫取车辆作为犯罪或逃跑工具,不应包括在一辆车里实施抢劫后再驾驶该车辆逃跑的行为。在本案中,陈x及其共同犯罪嫌疑人事前仅是为了劫取回家的少量路费,而决无劫取车辆的主观故意,而事后陈x及其共同犯罪嫌疑人也只是在逃跑时、特别是在被害人已逃离车辆的情况下,才“慌不择路”驾驶该车以摆脱抓捕,而事实上陈x也是在刚一摆脱抓捕后就立即下车逃跑,从犯罪的全过程来看,陈x一直没有占有该车辆的主观故意,因此,具体根据针对本案,上述司法解释不能被适用。

反过来说,陈x直接抢劫的物品仅为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对于奥迪车陈x及其同案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车辆仅作为其逃跑的工具,因此,车辆价值的高低与陈x犯罪的主观方面并无直接的联系,如果硬要将奥迪车的价值计算在抢劫的数额之内,必然违反了刑法中主客观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因此,请法院在数额方面排除奥迪车的价值,不认定本案为“抢劫数额巨大”。

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对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一定不能突破刑法的基本理论、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去理解,倘若在理解司法解释时,连的构成要件都能突破的话,这样的理解一定是错误的,是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关于这个问题,请法院严格把关。

五、量刑建议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陈x抢劫5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情节、特别是立功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判处陈乾有期徒刑3年。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

辩护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志勇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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