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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律师
福建-福州
主任律师

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

刑事辩护2018-12-01|人阅读

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陈纪豹律师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2月底的一晚,被告人龙某勇在薛某的指使下到福州取回一个装有约2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鞋盒交给薛某。同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龙某勇受薛某指使,由薛某联系好毒品买家,确定交易数量、价格及地点后,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张某、龙某勇送甲基苯丙胺到福清市的交易地点给买家,收取毒资交给薛某。二被告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0余克。同月29日晚,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并查扣到甲基苯丙胺约1克。公安人员在福清市龙山街道某室抓获被告人龙某勇,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以及分装毒品的包装袋、电子秤、塑料勺、尖头吸管、手机等工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某勇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000克以上,贩毒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龙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龙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在案的除2000克甲基苯丙胺已上缴外,一台电子秤、一个小塑料勺子以及三部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律师辩护)一审审理过程中,龙某勇没有委托律师,而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辩护。判决结果出来后,龙某勇的父亲委托了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作为龙某勇贩卖毒品一案上诉的的辩护律师。陈纪豹律师接案后,认真阅读案卷并会见被告人龙某勇,了解了案件情况。然后陈律师提出辩护观点:一、本案上诉人龙某勇受薛某的指使贩卖毒品,没有固定的报酬,只是拿一点零花钱,一审判决虽然认定龙某勇是从犯,但对其量型无期徒刑显然还是偏重,应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二、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龙某勇的案发前的表现以及他从事犯罪的实际处境,他当时是被朋友骗过来的,没有居所,就住在薛某租住的房子,没有经济来源而花了朋友的一些钱,所以看在朋友义气份上,帮人送毒品。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最终改判龙某勇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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