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律师
福建-福州
主任律师

妇女维权成功案例,一百多万债务被驳回

债权债务2018-12-01|人阅读

(宽达成功案例)妇女维权成功案例,一百多万债务被驳回

王某起诉陈某、林某偿还借款120万,陈某(男)和林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借条上只有陈某签字,王某同时起诉林某的理由,陈某向王某借款时,陈某与林某是夫妻关系,认为是陈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委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庄小燕律师代理本案。

林某向律师陈述,陈某向王某借款,林某根本不知情,且自与陈某结婚以来,经常受到陈某家庭暴力,陈某还有赌博恶习。陈某向王某借款当时,刚好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且多年来,陈某并没有向林某母子给付生活费。

律师了解情况,与委托人积极地、多方进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供了多份报警记录、调解笔录、福建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福清市公安局的法医学鉴定报告、病历证明等材料,证实陈某的家暴事实,并提供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证实了陈某与林某分居事实,向法院调取了陈某因赌博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起诉书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供。

一审法院认定该案债务为陈某个人债务,驳回王某对林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知识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15]426号)

二、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请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案件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摘录)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