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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反败为胜?

合同纠纷2016-07-21|人阅读
原告南京某公司起诉被告厦门集美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20多万元并要求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收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即委托本律师代为参与诉讼,本律师在法院庭审时诱导原告自认货款是发生在2013年,并提出两个关键争议焦点意见:第一,原告讼争的货款已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第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均不予认可。并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得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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