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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权】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掐断商铺承租人的电?

损害赔偿2019-05-31|人阅读

--------- 张某某与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张某某

【被告】: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某商场的物业管理人。2014年4月22日,张某某从第三方霍某处承租了某商场212号商铺,并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21000元,押金为2000元,张某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了租金与押金。2014年4月25日,张某某在收拾商铺时,物业公司的经理在得知商铺被张某某承租后,将张某某承租商铺的电掐断,导致商铺不能正常供电,企图阻止张某某承租某商场212商铺,而张某某找霍某商量解除租赁合同未果。张某某陷入僵局,既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又不能正常营业,且直至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也未能开业。

[办案思路]:

该案有两种法律关系,即张某某与霍某的租赁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与张某某的侵权法律关系。所以,在接受该案后,基本的办案思路有两种:一、起诉霍某为被告,并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租赁合同违约之诉;二、起诉物业公司为被告,将霍某作为第三人或证人,提起侵权之诉。因张某某主要想起诉物业公司出口气,但是苦于无任何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掐电的侵权行为,所以,该案启用了第一种方案,表面上起诉霍某,但实际上起诉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实际承担责任。

然而,该案在立案时遇到了困难,将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未果,且案子分给法官后,仍未能追加物业公司第三人。在这种不利的情形下,我们与被告霍某达成一致意见,撤回对霍某的起诉,由霍某作为证人证明物业公司掐电的侵权行为以及商铺一直未开业的损害后果,参与到张某某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

[判决结果]:

胜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1000元并退回押金2000元

[焦点问题]: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掐断商铺承租人的电?

代理词摘要:

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停止原告承租商铺的供电。

首先,虽然被告作为物业公司,管理的商场属于非住宅的性质,但被告并不因此而获得超越管理住宅性质物业公司的特权。

《物业管理条例》约束的是所有物业公司的行为,并非仅仅针对管理住宅性质的物业公司,且《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对管理住宅、非住宅物业公司的行为均予以规范。因此,被告企图以自己属非住宅性质物业管理公司而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法是行不通的。

其次,被告既不是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无权擅自停止对原告承租商铺的供电。

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并非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接受供电企业的委托向最终用户代收电费,只不过是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电力企业的中间人,扮演的不过是代收代缴电费的角色,其无权擅自掐电。即便是电力企业,也需要严格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只有在用户违反该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缴纳电费)、四十条(违章用电)这两种情况下,才能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依法停止供电。并且,该条例对停止供电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的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先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才能依相关程序停止供电;违章用电的,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情节严重的,才可以按相关程序停止供电。可见,供电企业停止供电,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实体性规定,还需要严格遵守程序性的规定,而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其权利由电力企业授予,只有代收电费的权利,而不能超越电力企业授予的权利,更不能超越电力企业的权利随意停止对原告承租商铺的供电。本案中,原告既没有逾期交纳电费的行为,也没有违章用电的行为,被告根本无权掐电。

退一万步讲,即便被告因其他原因要掐断对原告承租商铺的供电,被告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管是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自己的权限随意掐电,更何况原告在2014年4月22日依法承租上陆仕达212号商铺后,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告就在2014年4月25日未予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就随意掐断原告承租商铺的电,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承租的商铺一直未能开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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