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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法2019-09-26|人阅读

北京赛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民终2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魏X,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男,汉族,19X89日出生,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男,汉族,19X412日出生,北京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城固县。

原审被告:北京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赛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赛X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X公司)、原审被告北京X来电器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X、阮X,被上诉人中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晓波、丁X,原审被告X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宿X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中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两份公证书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问题,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推定侵权行为的事实前提不成立,X公司不存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三、原审法院遗漏赛X公司与中X公司均是以销售硬件为主营业务的实体,软件仅是配合硬件进行使用,不具有独立的价值。赛X公司与中X公司均不是以销售侵权软件为营业项目。赛X公司自己有薪资机配合使用的软件,不存在侵权的动机。四、中X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曾参与赛X公司核心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工作,其辞职后成立与赛X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其行为构成侵犯赛X公司的知识产权。五、原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有误,应驳回中X公司的诉讼请求。

X公司辩称,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法有据,服从原审判决。

X公司辩称,认可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服从原审判决。

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公司停止销售中X公司开发的X工资单打印系统V1.7”软件(简称X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X赔礼道歉;2X公司与佩X公司连带赔偿中X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X公司与佩X公司连带赔偿中X公司的合理支出3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91116日,X公司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X工资单打印系统V1.7”,开发完成时间为200882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8828日。

2015127日,X公司委托代理人丁X登录中X公司工作人员李X的电子邮箱(X),显示:2014317日,佩X公司的工作人员刘X向李X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X的压缩包,我把这个给你不会有什么问题吧,仅仅限于你参考啊,可不能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否则与我们可没关系哦。将该邮件附件北京X.rar”下载至电脑桌面新建的名为“1207”的文件夹。打开北京X.rar”文件,双击打开页面中的“X”,显示X北京市海淀区去上地信息路XXBX。双击打开页面中的“SX”,登录页面显示欢迎使用【北京X工资单打印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内部。点击帮助栏下的关于about”,显示北京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c2007-2010,版本号:1.6”。上述过程记载于(2015)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96号公证书(简称第696号公证书)当中。

20151221日,X公司委托代理人丁群登录用户名为“X”的邮箱,点击打开20151217日邮件名为“Re.工资单表、发件人为X的邮件,正文显示张小姐你好,附件是我们设计的两款模板的预览,里面的所有项目都是可以调整的。另附薪资机报价单及简单性能介绍。高x辰北京X139XXXX****”,附件为北京农工委模板预览1.pdf”“北京农工委模板预览2.pdf”“X薪资机报价及参数(L400L260D.pdf”,下载附件X薪资机报价及参数(L400L260D.pdf”至文件夹“1221”,报价单显示整体设备价格分别为8800元及8500元,包含工资单打印软件。点击打开20151217日邮件名称为X双列工资单软件、发件人为X的邮件,邮件正文显示双列工资单需要用另外一个工资单打印软件来制作,也是我们公司的,您需要先把上午那个软件完全卸载后再安装这个新的。这个软件有什么不会操作的可以打这个电话:010-8294****。高x辰139XXXX****”,附件为“setup无需狗.EXE”“工资单打印系统使用手册pdf.pdf”。下载附件“setup无需狗.EXE”至桌面文件夹“1221”,双击打开“setup无需狗.EXE”,显示北京X工资单打印系统,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点击下一步,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软件内部。点击帮助栏下的关于about”,显示北京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c2007-2010,版本号:1.6”。右键点击桌面上的北京X工资单打印系统图标,点击打开文件位置,双击打开页面中的“Xi”,显示X北京市海淀区去X路2X2号XBX。上述过程记载于(2015)京求是内经证字第737号公证书(简称第737号公证书)当中。

X公司称:1、认可曾向佩X公司出售薪资机并免费赠送了光盘形式的工资单打印软件,但第696号公证书中的软件并非X公司交付给佩X公司的软件;2、高X系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X邮箱为企业公用邮箱,很多员工掌握邮箱密码;3、佩X公司与北京农工委从未有过商业往来,且X有箱所有人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而非北京农工委工作人员;4、认可两份公证书中的软件为同一软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责令赛X公司将赛X软件对应的源代码予以提交。后赛X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软件源代码,同时称该软件源代码并非公证书中的软件,公证书中的软件并非赛X公司的软件,赛X公司的软件并未侵犯中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2018824日,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公证书中的软件与X软件的界面及安装目录进行勘验及比对。经比对得出以下结论:1、公证书中的软件与X软件的登录界面、用户名及密码、主界面、统计界面、邮件设置界面、修改密码界面、帮助界面等基本一致;2、公证书中的软件配置文件中有X公司原住所地信息。赛X公司认可上述比对结果,但认为公证书中的软件并非赛X公司所有,与赛X公司无关。

此外,赛X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员工丁X个人履历表、劳动合同;2、员工工资表、X公司产品图纸、中X公司网页截屏等,深圳市X限公司工商信息,薪资机销售合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3、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购货合同,X公司网站截屏打印件;4X公司的工商信息,(2015)海民(知)初字第13077号民事判决书,(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92301号公证书,(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8525号公证书;5X公司的工资单打印软件;6、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

X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佩X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薪资机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随机赠送工资单打印应用软件一套;2X工资单打印系统(正式授权版)软件主界面截屏打印件,工资单模板等;3、北京X文件夹内容截屏打印件、工资单模板列表等;4、刘X与李X的邮件往来打印件;5、银行电子回单及增值税发票;6、薪资福利通知单模板。

一审法院认为:中X公司从X公司获得赛X软件的时间为20143月,公证时间为201512月,故其知道侵权行为之日最早应为20143月。X公司于201512月提起本案诉讼,仍在其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的两年内,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中X公司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中X软件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住所地等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X公司为中X软件的著作权人。赛X公司并未提交中X公司主张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根据本案的比对结果,公证书中的软件与中X软件的安装目录、用户界面等基本一致,且公证书中的软件有中X公司住所地等信息。故可以认定公证书中的软件与中X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X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可以推定赛X公司接触过中X软件。赛X公司侵害了中X公司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考虑到赛X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可操作性,酌定赛X公司在其运营的Xt的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0万元。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酌情确定2万元的合理开支费用。

根据在案证据,佩X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赛X软件,而该种使用行为必然以复制该软件为前提,且佩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获得了中X公司的许可,侵害了中X公司的复制权。佩X公司称其对赛X软件是否侵害中X公司软件的情况并不知晓,中X公司对于佩X公司在使用赛X软件过程中确有过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佩X公司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赛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北京赛X工资单打印系统V1.6版;二、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三十日在X网站首页刊登向X公司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赛X公司承担;三、赛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X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四、赛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X公司合理开支二万元;五、驳回中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赛X公司补充提交一份清税证明,证明该公司面临注销的局面,薪资机的行业发展将被淘汰。中X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与本案侵权诉讼无关。其他事实,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有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第696号及第737号公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软件安装程序、勘验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证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本案中,中X公司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中X公司软件中的公司名称等信息,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证据的署名情况以及著作权登记情况,可以证明中X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涉案公证书中所公证下载的软件与中X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在安装目录、用户界面等基本一致,且公证书中的软件有中X公司住所地等信息。在赛X公司未提交自己软件源代码,且未对上述内容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公证书中的软件与中X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因公证书中的软件名称、版权信息等多处存在赛X公司的名称、标志等,且公证书中的软件是从赛X公司的客户佩X公司的工作人员处获得的,综合上述事实情况,可以认定公证书中的软件来源于赛X公司,是赛X公司提供的软件。赛X公司未经中X公司的许可,在其软件中使用与中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软件,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赛X公司有关其为销售硬件为主、有自己的软件产品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为法定不构成侵权的事由。至于中X公司的软件是否侵犯赛X公司相关软件权利的问题,因赛X公司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赛X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中X公司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软件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和诉讼合理支出予以酌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赛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审法院所酌定数额存在明显错误的基础上,其有关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赛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北京赛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陶钧

审判员 樊雪

审判员 孙柱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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