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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兵律师
李亚兵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追偿权纠纷案

其他2016-09-11|人阅读

交通事故追偿权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李亚兵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认真的庭前准备,参与了718日的法庭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涉案车辆投保无效,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原告有责任承担,原告赔偿被害人家属后无权向被告追偿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应及时向甲方(原告)交纳保险费用,再由甲方(原告)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乙方未能足额交情各种险种保险费用,造成不能投保或投保无效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缴纳了每年三万余元的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原告在投保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涉案车辆投保无效。

有关投保无效的原因在南丰县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65号判决书已经认定。投保无效的原因是原告在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上签字,甚至原告提出“在《保险合同明示告知免责条款告知记录》上记录的公司在场人员并非其公司员工”。显见,原告投保过程是多么草率。

举例说明:如果原告投保无效的情形相当于没有对涉案车辆投保,假设原告没有对涉案车辆没有进行投保,该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否应当由原告承担?显然应当由原告承担,同样,原告原因导致投保无效使得车辆相当于没有投保,该交通事故的责任也应当由原告承担。

原告作为车辆被挂靠方,对被告的驾驶资质等基本信息应该是明知或应知的,对于这种免责条款签署意味投保完全是无效的。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履行《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保险车辆投保的100万元的三者险在本次事故当中无法理赔,该交通事故无法理赔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保留向原告追偿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因为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无法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导致被重判五年有期徒刑,重判是原告投保无效造成的。现原告还反过来向被告追偿,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得到支持。

二、 原告作为车辆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中规定: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而(2014)丰民初字第465号判决书认定原告客观上从挂靠中获利的事实。更何况,原告将原本17.38万元的车辆作价24.05万元卖给被告,已经获得了6.67万元的利益,还每月向被挂靠人收取利息、税费、管理费。

因此,原告从挂靠车辆中取得了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对于被告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原告凭借挂靠单位以及资金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被告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将173800元的车辆以240500元卖给被告,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亚兵律师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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