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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兵律师
李亚兵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xxx离婚纠纷案

离婚2016-09-11|人阅读

xxx离婚纠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李亚兵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本律师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婚姻是需要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但被告和原告结婚后,其没有尽到任何丈夫的责任,,被告还曾于xxxxx月起诉至xx法院要求离婚,法院x x x x年x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没有进行悔改,对被告仍然是不管不问。

xxx年,原告希望被告接其回xxx过年,但被告始终没有去接她,原告无奈只好到被告位于xxxx的房子里找被告,却被被告的xx痛打一顿,当时报警也没有结果,这件事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应依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被告曾告诉原告自己以前在xxxxx,目前已经在领取退休工资,且被告还在外面xxxx,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被告却将这些收入进行隐匿、转移,导致原告只能靠借钱度日。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明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予以判决。

三、原告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原告没有工作和收入,离婚将导致原告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被告应给予原告告适当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婚姻法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本案中,被告领取退休工资,且在外面xxxx,收入较高,而原告因为需要照看小孩一直没有上班,且原告的一个小孩被鉴定出患有xxx,导致原告的负担更加沉重,如果离婚,被告将马上陷入居无定所、食无所依的境地。请求法院考虑以上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经济扶助金,以解决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问题。

四、在本案中,被告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被告和原告结婚没有举办婚礼,被告也从不向他的亲戚朋友介绍自己是他的妻子。而且被告和他的前妻xxx仍然共同居住在xxxx的房子里,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因被告婚后具有严重过错,且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请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原告离婚后的实际生活需要,除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应另行判决原告给予被告以生活帮助,并且支持原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一定能够排除干扰,依法办案,给弱者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亚兵律师

O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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