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三人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某村村民,2010年三人所在的村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收,朱某三人选择货币安置后,于2010年7月1日分别与该村委会签订了《某村经济实用房购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朱某三人购得房屋的楼层,户型和面积及房屋总价和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前后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随后三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了共计70多万的房款。因拟建房屋开发商资金和更换施工方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完工。直到2013年9月21日,该村委才开始要求购房人选房,并交付。
该村委直到2年多以后才交付房屋,朱某三人在与该村委无法达成赔偿后,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该起纠纷。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村委无房地产开发、销售资质,但系与另一建设单位联建,中途由于资金等问题,该村委更换成与另外一企业联建。律师经过整理后,将该村委和联建企业一并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后与对方协商,调解结案,为朱某三人争取到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