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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文律师
陈彦文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原告徐某海、徐某平诉被告黄某、某村委会、某区服务局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

损害赔偿2016-06-18|人阅读

【案情介绍】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之母贾某63岁,在郑州市107辅道绿化带干活期间出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司机全责,其母亲无责任。其母亲是在上班期间死亡,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母亲省钱受雇于黄某在107辅道绿化带工作,黄某代表某村村委会,该绿化带属于某区服务局负责管理,维护,是其承包给某村委会的,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某区服务局及时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某服务局作为本案被告是不适格的,理由是:一、其不是该绿化带的所有者、管理者,更不是发包者,原告简单地认为该行政区划内的绿化带就归该行政机关所有或管理是错误的。二、某区服务局与死者贾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服务局临时人员工资支付名册中没有贾某,也从未向其支付过劳务工资。因此,原告对服务局的起诉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效果。

【案情结果】

1、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2、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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