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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文律师
陈彦文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原告吴某林诉被告某区人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劳动争议2016-06-18|人阅读

【案情介绍】

吴某林诉称,其自1991年调入某区商管委工作,1992年底停薪留职,未说明停薪留职期限。后其所在单位实行公务员制度,单位又陆续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直到其达到退休年龄近22年时间与金水区商管委无联系,双方处于互不找的状态。现原告已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商管委也早已不在,并入了其他部门。吴某林认为,单位从始至终未向其发送书面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书面通知,其劳动关系应是始终存在。现起诉请求该区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法院依法向该区人社局送达传票后,该区人社局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参加庭审。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应依法驳回吴某林的起诉。理由如下:一、该区人社局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区人社局只是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原告请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是其用人单位,不应是主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部门。二、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原告请求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三、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本案来看,原告自1992年底就离开了单位,自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十年。综合以上理由,应驳回原告起诉。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未上诉,本案一审结案。

【案情结果】

1、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2、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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