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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文律师
陈彦文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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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薛某诉被告高某、王某追索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

婚姻家庭2016-06-19|人阅读

【案情介绍】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1999年二被告生育一女孩杨某文,因其无条件抚养,经协商由二原告收养二被告女儿杨某文,二被告承诺以后绝不要回孩子。二原告一直抚养杨某文至14岁。2013年突然有一天,二被告私自与杨某文协商,将某文带走,强制解除杨某文与二原告的收养关系。二原告多次上门寻找,均被二被告赶走。无奈,二原告特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要求二被告对二原告进行经济赔偿。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二原告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且自收养杨某文十几年来一直未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因此二原告与杨某文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本律师认为,虽然收养关系不成立,但不能否认二原告与杨某文之间的事实抚养行为,二原告抚养杨某文十几年来,花费了巨大的金钱和精力,二被告应对二原告进行经济补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本律师认为,在杨某文成年后,如果二原告年老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经济来源,可要求杨某文支付一定的生活费。

【案情结果】

1、二原告与杨某文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二原告抚养子女补偿费64744元。

3、本案诉讼费由二原告承担**元,由二被告承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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