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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红艳律师
龙红艳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高速追尾,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近30万赔偿款

损害赔偿2016-04-14|人阅读

20153月,A1驾驶的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沪昆高速行驶,该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处时,碰撞前方因交通堵塞而正常行驶的由B1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使粤b号车向前行,车头正前部碰撞由C1驾驶的云c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后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继续向前刮擦云c号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致三车碰撞部位受损,粤b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客B2受伤,构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某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1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B1、B2、C1、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B2被送往某医院治疗3天后转至上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转转院进行康复治疗,共计住院130天。经鉴定:1、B2构成两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2、劳动能力鉴定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36000元;3、误工期150日。

本所接受B2的委托后将案件指派给本律师及另一同事承办,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除b号小型轿车外,驾驶员均非实际车主,再加上所有车辆的保险公司,本案主体将近十人,其中一半以上是省外的公司或自然人,信息量之大可想而知。然而,因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书写混乱,除驾驶员等自然人信息外,其他主体信息及投保信息均记载错误,导致本案信息查询更为复杂、困难。

不过,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本律师和同事的努力下,所有主体信息查询完毕,本案最终得以顺利立案并获得生效裁判文书,本律师成功为委托人B2争取到近三十万元的赔偿款,现云南和武汉的两家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款项,本案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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