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梁炳池律师
梁炳池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李某某诈骗判处缓刑案

刑事辩护2020-11-14|人阅读

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8——李某某诈骗案该案是一起通过迷信吓唬人的方式实施诈骗案件,当事人触犯刑法,但是情节较轻,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之女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梁炳池律师、孙义龙实习律师为其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一审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今天又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56191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抓获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等三人,另外一名同案犯(张某某在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于2015619日参与并实施了对被害人杨某的诈骗,且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今天又当庭认罪,自愿接受法律处罚,表明其认罪态度十分端正,悔罪之心十分诚恳。

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对于当庭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的证据,是源于肖某某一人的供述,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情简述: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了先后伙同陈某某李某某(阿五)、张某某(阿梅)一个月内先后诈骗了被害人梁某某、杨某,并获得赃款60000余元和其他财物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对其供述的证明力提出以下二点辩护意见:

1、肖某某供述一共实施了二次诈骗行为(即2015年6月9日、6月19日各一次),陈某某供述只实施了一次诈骗行为(即2015年6月19日一次),李某某供述只实施了一次诈骗行为(即2015年6月19日一次),肖某某的供述是孤证,未能和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独立定案的证据。而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只实施了一次诈骗行为;

2、被害人未能辨认出李某某,直接证明了李某某没有对其实施诈骗行为。仅有肖某某供述称李某某参与对梁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孤证,明显证据不足。

三、诈骗案属于侵害财产的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发还被害人杨某的被骗财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与救济,没有受到实际的财产损失。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已经及时的发还了被害人杨某的被骗财物(详见案卷第88页发还清单,发还日期是2015年7月3日),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与救济,没有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

四、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非常微小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比较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自 年离婚后,被告人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其前夫从未尽到抚养责任),且没有一技之长,生存艰难,未能抵制利益诱惑,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被告人1995年与前夫结婚嫁到开平市,1999年左右与前夫离婚,育有一女。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独生女,其前夫从未给予过任何抚养费。被告人生活在城里,没有一技之长,生存艰难。婚姻的不幸,导致女儿从小就生活在单亲家庭里,没有享受到双亲的关爱,自觉亏欠了女儿,为了能够给女儿较好的物质生活,未能抵制利益诱惑,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

六、自 年开始至今,被告人之女一直患有抑郁症,生活自理能力比普通人差,目前在读高三,学习生活方面,均急切需要被告人的照顾(除至亲之外,并无其他人适宜照顾抑郁症患者)。被告人之女,刚满18周岁,现在开平市**中学读高三。自****年开始至今,一直患有抑郁症,四处求医问药,生活自理能力比普通人差,不喜欢与人交往与谈话,身边离不开至亲的人,除了被告人之外,再无第二位亲人适宜对其进行照顾。对于唯一在身边的至亲,长期朝夕相伴,母女感情深厚,母亲的作用和价值是无法替代的。高三对任何一位读书人来说,意味着人生的转折点,需要家人的细心呵护和关爱,任何大的变数都极大可能的影响孩子的一生。一个没有至亲照顾并患有抑郁症的女学生,如果独自面对明年的高考,结果我们难以想象,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因为自己的一时糊涂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触犯了刑法,现已充分认罪悔罪并决心改过。其次,本案属于完全侵犯财产的犯罪,被害人没有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再者,被告人是一位在读高三的抑郁症患者的母亲,是唯一适宜照顾患病学生的至亲,无可替代。

因此,从法律规定与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辩护人建议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同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