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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炳池律师
梁炳池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李某某盗窃不予起诉无罪案

刑事辩护2020-11-14|人阅读

梁炳池律师成功案例10——李某某盗窃案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涉嫌三次盗窃,我经过详细阅卷分析,认为三次均不成立犯罪,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时,公安给予取保,最终作不起诉处理,无罪。

刑事法律意见书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日由贵院批准逮捕。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梁炳池律师作为该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看案卷材料,了解并分析案情,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构成犯罪,建议对其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提出如下具体法律意见:

一、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涉嫌三次盗窃,经过了解案情,分析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涉嫌两次盗窃均不成立,涉嫌一次盗窃的行为成立但盗窃的金额尚未达到法定追诉的起点。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16日10时许涉嫌盗窃潘某、张某、黄某一万元人民币(三位被害人都能辨认李某某参与盗窃,同年8月16日,涉嫌人的父亲李**与三位被害人达成退赔并取得谅解):辩护人认为,三位被害人的辨认是错误的,侦查机关的认定是错误的,李**的退赔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嫌疑人的初次到达珠海的时间是2018年4月23日,完全没有作案的可能。(证据详见附件: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另外,可以向铁路部门求证李某某2018年4月23日的高铁乘车记录,三位被害人的辨认可能涉嫌伪证或诬告陷害,请求贵院依法查明,并责令三位被害人依法退回**支付的退赔款项。

2、2018年4月27日19时许涉嫌盗窃李某仪一万元港币(案卷材料内容有:1、被害人从澳门入关回到珠海,时间为当天晚上19时许;2、被害人第二天早上,重新回到案发地点;3、没有被害人的指认李某某参与该案;4、嫌疑人某某丽的供述前后不一,前否认李某某参与该案,后认为其参与该案;5、嫌疑人某某敏始终认为李某某没有参与该案;6、李某某否认参与该案,并称其上班时间为6点至17点;7、第二天上午,公安人员仅将某某丽某某敏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未带走李某某8、老板某某雄在派出所拿出一万元港币退赔被害人了结该案):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在第一天案发时已经下班,在第二天上班后目击被害人返回来理论并听到事情的过程进展,实际上并未参与该案,也完全不够证据证明其涉嫌该案。

3、2018年5月13日10时许涉嫌盗窃曾某2274元港币、400元人民币(综合全部案卷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该金额未达到广东一类地区盗窃罪立案的起点,李某某不构成犯罪。另外,结合全部案卷材料,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涉嫌的三次盗窃当中,两次与李某某无关,李某某涉嫌参与的盗窃行为仅此一次,因数额未达犯罪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二、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没有前科,在盗窃行为中也仅仅是辅助、次要的作用,且其没有分红(分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李某某并不构成犯罪,建议对其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为盼。

辩护人:

2018年9月3日

附:**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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