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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丹丹律师
贾丹丹律师
湖南-长沙
合伙人律师

变更登记起诉状(法人变更)

公司法2019-06-05|人阅读

起诉状

原告:张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办理将被告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张某的工商登记手续;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日,被告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也未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股东会决议。日,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该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将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张某变更登记为王,并将王登记为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某05民终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某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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