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汪游律师
汪游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小案件,大智慧”--从一桩车辆返还纠纷案谈起

其他2016-06-23|人阅读

“小案件,大智慧”--从一桩车辆返还纠纷案谈起

摘要:民事纠纷诉讼案件中,律师收费标准经常按照案件标的额来确定。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委托律师的时候,常常也看自己的案子金额是否大,如果金额不大就认为不值得请律师。事实上,有很多标的额很小的所谓“小案件”,律师处理的时候往往能显现出其所具有的理论功底和实战经验的大智慧。

案件背景简介

原告张先生于2001年购买并在车辆管理所将一辆车牌号为京EXXX的奇瑞牌小轿车(以下称诉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原告和被告XX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并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2011年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经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原告在判决后发现被告将诉争车辆开走,并带走所有车辆相关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车船税本、汽车行驶本等。原告立刻致电被告要求其返还车辆,但被告称其需要车来接送两人的女儿上学和放学。考虑到自己经常不在北京且为女儿上学和放学的方便,原告于是同意被告占有并使用诉争车辆。

原告在2015年不断得到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诉争车辆交通违章的通知,经查询,被告自占有并使用诉争车辆之后,从来不曾进行车辆年检同时多次交通违章,自2001年至2016112日,被告驾驶车辆期间在北京市内共造成31次交通违章,被扣分18分,一次没有处理并须支付一共50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原告同时得到通知诉争车辆在20161130日前需进行强制报废。原告就诉争车辆报废和交通违章罚款一事多次和被告沟通,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

案件难点

本案的标的是一辆2001年购买的奇瑞牌小轿车,标的额很小,因为这辆车已经面临报废,其价值不足一万元。 张先生找到汪律师并委托汪律师代理该案件的时候,主要是因为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难以处理:

由于被告将车辆开走并带走所有车辆相关材料,原告张先生无法进行车检和车辆报废手续。北京有关车辆限购的政策导致张先生在其名下已有一辆车的情况下无法再购买一辆小轿车。

被告户籍是外地,在北京一直租房。原告不清楚也无法获取被告的具体住址,因此无法自行取得其所具有所有权的车辆,同时因为不知道被告的住所地在法院立案的时候也存在困难。

被告一直拒不归还车辆,其恶意造成交通违章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律师诉讼策略

首先,针对原告手里没有任何诉争车辆相关资料的情况,汪律师亲自去了北京市朝阳区车辆管理所,调取了关于该车的相关信息,包括所有人信息、车辆识别代号等。然后,根据所调取的信息,在网上下载了该车辆交通违章的具体扣分和罚款情况。汪律师同时准备了在法院立案的时候提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第二,汪律师去派出所打印出被告XX女士的户籍信息。但由于其在派出所所登记的经常居住地信息已经过期,因此无法确定其在北京的经常居驻地。

第三,针对法院立案的难点,由于车辆返还案件一般均是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立案,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难以确定,去被告户籍地立案又不现实,同时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未成功立案。经过和原告商量,确定了其车辆在2011年被告起诉离婚时将车开走时的地点并经当地派出所证明,最终成功在车辆开走地法院立案。

第四、针对被告提出的离婚判决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提出反诉的主张,汪律师认为该诉争车辆完全属于原告婚前财产,而被告的反诉性质上与本案无关,应该另案起诉处理,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汪律师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鉴于诉争车辆系原告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虽然被告就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有争议,但此项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一直占有并使用原告名下的车辆,应予以返还。其次,被告占有并使用诉争车辆期间从来不曾进行车辆年检并多次交通违章,给原告带来了法律上的极大风险,应责令被告返还原告诉争车辆,并承担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和信用损失。第三、北京交管局车管所通知原告诉争车辆即将于20161130日强制报废。另外,车辆到达强制报废年限而不报废不但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不利于北京环境治理,更有违于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原告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法律法规规定,因此需要被告返还车辆才能进行车辆报废。最后,原告因北京限制购车政策而不能获得新的车牌。被告占有并使用原告名下的车辆侵犯原告财产权的同时,给原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应予以返还。

最后,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将诉争车辆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车辆违章罚款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