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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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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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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李海波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及分配到较多金额

离婚2019-04-16|人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夫妻生活越来越多纠纷,离婚案也越来越多,一旦出现离婚纠纷,则会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财产分配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案中,李海波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并且分得较多的财产金额,下面一起来李海波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这些利益的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小孩抚养权、财产分配纠纷

原告 石某某,女, 新加坡共和国国籍,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

案情概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 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王某某离婚;要求婚生女、随石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石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大学同学, 1994年正式开始恋爱,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王1(长女)、王2 (次女)双方结婚近20年,但双方感情却逐步恶化为了女儿能有完整的家庭,石某某试图通过各种方式维护、 挽回夫妻感情,但均无明显成效

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王某某不尊重石某某的父母, 对其父亲病危期间的态度更直接导致石某某心灰意冷,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某某2017年5月22日搬离原住所与王某某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王1(长女)、王2 (次女)随石共同生活.石某某要求两个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因王某某现年收入约为30万元,故要求王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 6,000元.双方名下有吴兴路房屋等财产应依法分割.

【裁定结果】

本案中,石某某与王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双方关系不睦.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王1(长女)、王2 (次女)均已年满八周岁, 其二人来院表示在父母离婚后愿意随某某石共同生活, 并表示其二人不愿分离,考虑到王1、王2姐妹一直共同生活、 成长, 强行改变其二人的生活环境将其二人分开抚养,不利于姐妹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情建立,而石某某与王某某分居后王1、王2均一直随石共同生活,石某某也具有抚养两个女儿的经济能力,且石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有抚养子女的便利条件,故本着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的原则,王1(长女)、王2 (次女)均随石共同生活更为适宜,石某某与王某某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探望方式已达成一致意见,院予以准许

对于吴兴路房屋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考虑到石某某需要抚养两个女儿, 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上述房屋归石某某所有,由石某某按照评估价格在扣除房屋剩余贷款后给付王某某半折价款更为适宜. 王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迁出吴兴路房屋,并配合石办理吴兴路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变更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各自负担

石某某名下一部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本息余额归石某某所有,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石某某判决的银行卡金额、车辆存款人民币、房屋折价款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律师解析】

李海波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石某某与王某某双方是否感情破裂?

结婚近20年,双方感情逐步恶化,在当事人原告的多次挽救下依然无效,可以断定两人双方感情破裂。

2、小孩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本案王1(长女)、王2 (次女)一直跟随原告石某某生活,且两姐妹从小一起生活,分开对各自的成长不好,足够有一定的证据理据让小孩归属原告;双方除吴兴路房屋等五套房产外,还有存款、股票等财产应予分割,经律师对案例的详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多的财产额。

【本案结语】

本案中,李海波律师在查明事实和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尽到女婿以及父亲应有的职责;与此同时,通过原告石某某的配合查询到被告相关财产信息。最终在律师努力下,双方判决离婚,两个小孩的抚养权成功判给原告以及原告分得相对较多的财产份额。如遇离婚纠纷案,请找熟悉此案件的李海波律师寻求帮助,最大程度获得在离婚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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