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未成年人误工费计算。
案情概述:2012年10月8日,文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姜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乘客李某受伤。后李某(未成年)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住邦律师事务所高恒律师代为诉讼。
律师见解:高恒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其一,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选择起诉侵权人小型客车驾驶员文某还是起诉违约方摩托车驾驶员姜某,哪种情况对原告李某最为有利;其二,本案伤者李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已有合法收入来源,对误工费如何认定。
案件结果: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后,认为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对于赔偿款项的执行更为有利。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文某赔偿李某19272.36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85078元(包含误工费),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文某承担。调解书编号:(2014)甘民初字第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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