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律师
江苏-南通
合伙人律师

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类型2017-11-12|人阅读

【律师警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自2009年3月至2011年6月间,陆续以本人名义向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工商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并于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和提取现金。虽经上述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欠款,截止案发尚有本金346万余元未归还。

【审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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