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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6-08-26|人阅读

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xxxx号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3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史敦定,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史敦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区开了一间手机配件店。2013年11月中旬,唐某通过“好兄弟”网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881部淫秽视频和2本目录。其将淫秽视频放在手机配件店内电脑上,帮助他人下载牟利,每下载1部淫秽视频收取人民币1元。2013年12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唐某抓获,当场缴获淫秽视频目录2本、涉案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内储存的1900部视频中有1881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相关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壹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员陈加云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王璇(兼)书记员郑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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